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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虐待老人“两天不打你就来劲”判了!

    时间: 2020-06-23 17:20 作者:北京新闻网 来源:未知 点击:

         当今社会,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老年人,被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肉体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上升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人如何才能活得有尊严这一话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老不死的”两天不打你就来劲,看我打坏你的心脏助搏器!话语未落,拐杖、耳光轮番上阵,打骂声和呼救声此起彼伏,接着便是被子蒙头、手抓睾丸、按肩摇晃花样翻新。这真实的一幕不是剧本,更不是影视,而是为得到财产采取“巧取豪夺”甚至不惜一切手段虐待老人的真实写照。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津0101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闽某翠与被害人刘某信与1993年6月登记结婚,在生活期间常年对身体有残疾的被害人进行进行殴打、虐待。2017年7月间,被告人闽某翠对被害人殴打致其头面部、肢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鉴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左眼挫伤,手部、面部、右膝、胸部、左小腿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分别被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闽某翠潜逃,2017年10月22日被河北三河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审理查明,被害人于生前2017年所做陈述,本人系一级伤残瘫痪在床,闽某翠与被害人是再婚夫妻,20年前就虐待、殴打被害人,近七八年最为严重,目的是要被害人的财产。早一年前闽某翠和女儿刘某茜(刑满释放人员,本案中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取保候审)就提出要将益友坊的房产卖掉,由于被害人不同意,闽某翠和刘某茜就变着花样殴打和摧残被害人,直到2012年被迫将“益友坊”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刘某茜。
        一份天津市南开区公正处公证书、公正申请材料、声明书的内容显示:我叫刘某信,家住和平区益友坊2号,闽某翠和女儿刘某茜为把我名下房产弄到手,先后采取威逼恐吓、摧残虐待的手段,造成我伤害累累,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闽中翠、女儿刘文茜母女两人的法律责任,并返还我的住房和钱物,由于本人年迈多病,自愿全权委托女儿刘某文和儿子刘某成代为处理一切未果之事宜,任何人不得干涉,证明被害人于2017年9月26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声明书上签名并捺手印。
        2019年2月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公正的宣判,判决被告人闽某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115.47元。宣判后,闽某翠提出了上诉,2019年8月20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发案到10月13日刘某信离世,再到10月22日闽某翠归案,三个月时间,被害人期望的不仅是多年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得到解脱,更多的是闽某翠和刘某茜理应得到法律制裁的期盼。他没有等到正义的宣判,没人知道他心里还有多少对世事的怨恨,正义有时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2017年11月,刘某信的儿女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分别将闽某翠的女儿刘某茜和第三方天津某某房置换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信在被闵某翠和刘某茜长期殴打虐待和伪造签名的事实存在下,被迫签订的编号为Z0008309协议无效。
        据2018年1月30日,法院审理查明,因刘某信被迫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通过二原告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及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证实,刘某信是在被告及其母闽某翠的控制后才得以摆脱胁迫,后于2017年10月13日死亡,此期间无法行使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四、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刘某信与刘某茜在天津某某房置换公司签署的《房屋置换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刘某茜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刘某茜以没有证据证实2012年3月前后,母亲闽某翠和本人有虐待殴打刘某信的行为,和本案应为撤销合同而非合同无效之诉提起上诉。2019年8月19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法律关系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号判决,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2019)津0101民初6794号,审查认为,二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涉案的《房屋置换协议》中,刘某信与被告刘某茜以置换的方式,变更天津益友坊2号公产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刘某茜,系家庭成员以置换的方式变更公租房承租人的行为。原告与刘某茜属于同父异母的姐妹兄妹,其对公租房置换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二原告起诉。
    世上大多数人是本性善良的,为什么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难道是基本的道德缺失了?在法治社会新文明的今天,对虐待老人的恶行不但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着手,还要树立正反的宣传典型,进行不断的弘扬和批判,让那些违背道德和良知的人,切身感受到这种恶行不仅会受到社会的唾弃,还有法律的制裁。
    目前,本案已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道德和法制的天平如何倾斜,我们拭目以待。(作者:逆鳞)

    (责任编辑: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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