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计上跳动的不只是数字,更是一个家庭幸福感
家住山西运城盐湖区市种子公司家属院的李先生一家,已经连续三个冬天在寒冷中煎熬。2022年至今,他家暖气温度长期只有15℃左右,最低时甚至降至11℃-12℃,远低于运城市供热标准。
“多次联系供热公司,他们上门测量了三次,只有一次客厅温度达到17℃,其他时候都在15℃左右,卧室更冷。”李先生无奈地说,“因为温度不达标,我2023年和2024年都没交暖气费。”
今冬供暖季临近,供热管道改造后,李先生本以为终于能享受正常供暖,却被告知——必须全额补交前两年欠费,否则今年别想用暖气。
温度不达标,寒冬中的冰冷现实
李先生家的供暖问题始于2022年。他回忆,那个冬天特别难熬,一家人晚上看电视都得裹着厚被子。
“最冷的时候,室内温度只有11℃-12℃,孩子写作业都得穿羽绒服。”
面对这种情况,李先生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增温。
“我买了电暖气、电热毯,每年额外的取暖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应该缴纳的暖气费。”
李先生提供了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测试家中温度记录的详细情况,显示大部分时间室内温度在13℃左右徘徊,从未稳定达到过18℃的供热基准线,更不用说山西省新规定的20℃标准。
沟通无果,供热公司的强硬态度
三年来,李先生多次与供热公司沟通,希望解决室温不达标的问题。
“他们派人都上门测量过三次,只有一次客厅温度是17℃,其他时候都只有15℃左右,卧室和其他房间温度更低。”
然而,这些测量记录并未促使问题解决。供热公司承认李先生家的温度未达标,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改进措施,提出费用减免方案也是霸王条款。
今年,供热公司完成了管道改造,通知李先生今年可以正常供暖了,但前提是必须补交2023年和2024年的全部暖气费。
“你不交今年就别想用暖气”——供热公司这样的表态,让李先生感到既无奈又愤怒。
权利义务,供热条例如何说
据了解,《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对供热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正式供热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现行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标准已提高至20℃。
对于停热退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更为具体:供热单位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应按照停止供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应按照停止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双倍热费。
相似案例,法律如何裁判
类似供热纠纷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在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热力公司以张某拖欠往年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当年采暖费并停止供暖,被法院判决赔偿张某房屋租赁费2000元。
法院认为,供热公司拒收取暖费、不予供暖的行为,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激化了供用矛盾,显然不当。
解决之道,纠纷如何破解
供热纠纷涉及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冷暖,也体现着一个城市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随着供暖季临近, 如何平衡供热公司与热用户之间的权益,需要更多智慧和耐心。
目前,《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预计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对于李先生而言,寒冬的脚步越来越近,能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我只是想要一个温暖的家,怎么就这么难?如果仍无法解决,他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站在冰冷的暖气片前,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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